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只有转让国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二)只有有偿转让(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三)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增值额的计算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全书网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 天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