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词: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
(一)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
(二)无床型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
(三)设?中药房,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二、人员
(一)中医人员和中药人员总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编制意见确定。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三)设?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科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全书网 »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