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词:南都案。
从喻华峰案看司法的职业尊严
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人之言。”
-《??.季氏篇第十六》
转型时代,一切都给人希望,一切也都给人失望,如狄更斯对当年英国的描述,处在转型时代的伦理道德的状态于是混乱不堪,这当然包括司法伦理。也许2003年的《南方都市报》太像一份真正的报纸了,于是它等来了今年的喻华峰案、李民英案,以及接下来可能继续出现的程益中案。此事一方面暴露当前司法不独立,制度脆弱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暴露出当下司法伦理的极度脆弱。
照说,法官也好,检察官也罢,他们都是司法公正最前沿的守护者,如果他们不能形成抵制司法干涉的最基本防线,即使社会舆论力量再大,我们可能也只有望司法兴叹的份了。司法人员也是人,有七情六欲,有三亲四眷,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苛责他们一定要如何如何。但是,不管什么人,不管什么共同体,都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需要服从,否则即不成其为人,不成其为人的共同体。司法人员也一样,在有能力坚持的限度内保持独立司法的权力是一切司法人员的基本操守,即使无能为力,至少也要谨守“不与不公正为伍,不与邪恶合作”-这甚至已经退到了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操守上了。
话虽如此,可是一旦司法人员遇到一个明显被人操纵的冤案,而且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来自权贵,一般人根本无力抵御,这时,司法人员该怎么做?
记得小时候读过一本《历史故事新编》,是当代著名戏曲评论家蒋星煜先生的作品,其中有一篇《大理寺正卿的失踪》,讲述岳飞案中,大理寺正卿(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周三畏不愿昧良心残害忠良而挂印逃亡的故事,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虽然宋史并没有记录这段历史,但是当年周三畏避祸之所兰溪白露山下的忠隐庵已于2002年重修,或兹可佐证。
在当时宋高宗、秦桧君臣沆瀣一气,欲致岳飞于死地而后安的大形势下,如果寄希望于周三畏上抗皇权,下护国本,显然不可能。周三畏于是处在了伦理冲突最激烈的火力交叉点上,如果将岳飞释放,一则岳飞自己未必愿意逃亡,二则即使逃亡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岳飞的命运无论如何,抗金大业都必亡无疑;如果按照宋高宗、秦桧的意思判处岳飞谋反,则陷害忠良之罪不可免,并将遗臭万年。以周三畏的耿介秉性,很难昧良心害人,而且这样做即使保住功名利禄,那也同样面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未来。于是周三畏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关头,做了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弃官远走。
与周三畏相比,南都案中司法人员的伦理冲突,其激烈程度可能远远不及,我们也无权要求他们成为周三畏,但至少他们应该为公正作过基本的努力,至少,拒绝办理这起案件还不至于到远避他乡隐没江湖的地步吧?以当前中国的一般情况而言,拒绝办理这种案件可能也就影响升迁,或者至多是从此工作不好作,穿点小鞋罢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连这样的一点代价都不肯付出,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埋怨司法不独立,因为司法独立不会从天而降,而是全社会的人们共同争取,尤其需要司法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可能结出的果实。
可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南都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无法让我们得出办案司法人员没有助纣为虐的结论。如杨支柱先生、许志永先生已经证明的,喻华峰等人的行为即使按照现行法律中最僵化的条文衡量,他们的行为要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的犯罪要件都很难。因此,作为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如果明知自己的司法行为将导致冤案,而依然出入人罪,草菅人命,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构成渎职。退一步说,即使以最低伦理要求来评价作为公共官员的司法人员,即应当以政治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正当性,这些司法人员的行为也未必是合格的-这样的判决严重地打击了媒体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受政府或者权贵干扰的案件,法官常常会很无奈地告诉即将败诉的当事人:“这案子我们也作不了主。”对于这样的法官,我首先是同情地理解,同时也很沮丧,因为我忍不住会想,难道你们就连拒绝办理这个案件都不能吗?
确实,要完全与上司针锋相对,这对任何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大环境极差的前提下,南都案这样的案件尤其不该要求司法人员完全我行我素,不顾来自政府的压力,因为这样要求可能是不人道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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